如今
带货直播成为了互联网行业新宠
许多高校也增加网络直播等相关专业
(资料图片)
网络主播
成了时下年轻人非常热门的职业选择
但与此同时
劳动关系认定不清
公司拖欠劳动报酬
天价违约金
……
网络主播与公司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主播的合法权益
面临着巨大风险和挑战
▼
案例一
每月工作超26天,每天8小时,
公司却不承认劳动关系
2021年10月10日,小张与某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享有对小张的直播行为等进行监督并督促其改正的权利,而小张的直播时段、每月最低直播天数以及每日最低直播时长均应配合公司安排。同时,双方也确立了具体的款项支付规则。合同签订后,小张在公司安排下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公司则按月向小张支付款项。
2022年5月,小张提交离职申请后,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裁决,确认小张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从管理方式上看,某公司对小张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从收入分配上看,某公司向小张支付了劳动报酬。且小张从事的网络直播行为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小张与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二
买家退款退货
竟让主播用工资扣除
2020年2月,小刘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刘某在公司开设的账号进行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和“直播出货金额结算的提成”组成。
后因主播单方面终止了直播,导致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公司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无须支付小刘工资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还要将直播期间产生的退货退款,从小刘的工资中扣除。
同年7月,小刘为追索公司结欠的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获得了支持。
最终结合小刘从事工作的性质、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法院认为小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司又主张,小刘直播期间产生的退货退款应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
法院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就退货退款须从小刘工资中扣除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公司此前在提成工资计算方法上也不作相应扣除,故不支持公司的此项主张。
案例三
要求主播停播,
还收佣金,
还索赔天价违约金?
2019年3月,小倪与某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双方约定:所获报酬对半分配;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合作期限内若小倪违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倪按合作期间总收益的5倍,支付违约金。
同年12月,因双方就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公司要求小倪暂时停播。
2020年10月,小倪与公司解绑,并签约了新公司。
2021年2月,公司起诉小倪,要求解除合同,小倪赔偿违约金540万元。
法院认为:小倪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方签约新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公司在要求小倪暂停直播后,未及时为其安排工作,仍按合同约定分得50%的直播佣金,故公司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的解除亦存在过错。
考虑双方的违约过错程度、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公司的实际投入、预期利益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等,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
⚠️
网络直播虽然收入可观
但是也存在风险
提醒大家入行需谨慎!
1
尽量签订劳动合同
网络主播应慎重对待双方的法律关系,如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的,主播应在入职前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2
增强自身法治意识
劳动关系认定上的争议,使主播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对此应当增强自身法治意识,与公司签订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依法追索劳动报酬,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合理判定违约责任
巨额违约金虽然对于主播违约、平台挖墙脚等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双方签订的合约中广泛存在的畸高违约金显然悖离了商业逻辑,并不利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在认定主播违约责任上,应充分考量网络直播行业特点,结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行业背景及案件所涉一系列履约事实,避免对主播课以不符合实际合同收益的畸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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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共青团中央、学校共青团、湖南高院等
本期编辑:王冰鑫
上观号作者:申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