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公正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的发展是什么样的?

2022-06-07 09:39:37

这要看公正司法运用于哪一个方面。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例,对其理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详细内容

01

首先,公正司法的推行要以保障人民利益,社会和谐安定为基础。

确立公正司法的本质和目的,开展司法工作是要服务于人民,它是司法工作开展的起始点和落脚点。

02

其次,推行公正司法,要切实把握好这一切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公正司法的公平秤要把握到位,不可出现天平倾斜的现象的发生。

03

最后,推行公正司法,要确保公正司法好比是一颗生长树,需要不断对其司法体制改革,拥有蓬勃的生命力。

公正司法一旦把握好,那么它就可通过司法体制的推行改革,为人民的利益的实现提供各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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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问题到了司法处,都应该要以司法公正为基准点展开。

发展

在欧美国家,"司法"一词

大都同时作为学理和法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但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

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日本战后对美国司法制度全盘照收,因此,在对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态度。

法国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限制,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法院"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宪法虽然引进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与一般司法不同,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应法律条文的归属上:后者规定于第八篇"司法权威",而前者却另外规定于第七篇"宪法院"。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我国司法体制本仿前苏联的模式而设置,在我们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在解体之后,其原有的的司法体制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和独联体、东欧各国在司法体制上也业已全盘接收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国司法体制既面临与原苏联旧体制的决裂,又碍于政治和稳定等因素及本土国情而无法断然像俄罗斯等国一样对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政法)体制"一语便成为中国国家最高决策层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并为学界学者所着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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